昊华能源与兰花科创 煤化工业务差别较大
昊华能源与兰花科创 煤化工业务差别较大 时间:2025-04-05 19:25:39
即便在早期,从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四次会议的三年时间里,常委会就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31个,对有些重大问题作出了决议。
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本文通过对八二宪法序言历史叙事背后的历史社会条件信息、该社会条件促生的制宪权主体(人民)产生何种宪法意识,以及宪法序言历史叙事与该宪法意识的关系的分析,驳斥了宪法序言历史叙事可有可无的观点,证明了我国宪法序言的历史叙事在引领我国社会转型期深化改革方面的实践意义。
因此,制宪权主体通过担当此在责任和宽恕过去罪恶的宪法意识,召求制宪机关完成与过去罪恶的辩论及和解,最大限度地缩减他者的范围,谱写团结宪章,构建稳健的国家权力制约机制。同时,不可预见性的另一方面在于,在一个由平等者组成的、每个人有同等行动的共同体内,不能预见一个行动的结果。这方面的论证目前已经比较充分,本文在此没有必要再展开论述。凡是没有宽恕精神且鼓倡继续激烈斗争的宪法,都会很快遭到人民的厌弃。人的复数性导致再精密的头脑也没有办法预测公民政体中实质变迁的全部运作,而是变化相随,永无穷期,直到共同体中热爱和平、品行优良的那部分人厌倦了这种改变、动荡和无序,以至于愿意接受任何形式的能够带来社会稳定的政府。
托克维尔当然不是在鼓吹应该选用更加专制的苛政来阻断革命的发生,而是要说明在旧制度罪恶不是特别深重的地方,人民的权利意识更容易觉醒,革命的爆发更有可能。原文发表于《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凡是荣誉勋章的授予,也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但是,如果将法律约束力或者规范性这些概念性、学理性的说法,在实践中加以细化和分类,恐怕就不那么容易了。比如,1955年,常委会还发出了一封《全国人大常委会给全国人大代表的信》,请代表把自己在工作、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中了解的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向代表反映的问题和代表意见,随时告知常委会。全国人大也可以作出决定,授权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案进一步审议并作出决定,或者提出修改方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决定。因为当时社会上出现了思想潮流的重大分歧,以致引起动乱,所以,常委会讨论后形成共识并针对性地作出的回应,应当叫决议而非决定。
(6)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决议、决定,它们作出决议的事项和作出决定的事项有什么区别。与没有对决议形式作出规定相对照的是,1954年《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事项却作了不少规定。
区分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意义不大。据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虽然不是结构完整的法律,但也应视为法律的特殊形式,属于法律的渊源。又比如,政务院于1952年第125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又比如,每年全国人大会议对计划、预算报告作出的决议,有效期大体为一年,可以说是有一定的有效期,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召开代表大会而通过的一些选举任命和代表名额方面的办法、方案,往往都是一次性的。
所以,从这个条例看,在党的机关、行政机关那里,决议、决定似乎既有明显的区别,但仍然有难以明确区别之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既包括全国人大的决议、决定,也包括它的常委会的决议、决定,那么,是否要明确全国人大的决议、决定,效力一律高于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制定的法律?而如前所述,决议、决定所包含的内容又十分宽泛,同一主体作出的不同内容的决议、决定,其法律效力有无高下之分?同样,一个涉及宏观、全局、长远的政治内容的决议、决定,其效力是否高于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比如,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与其他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其效力有无高下之分?再比如,一件法律问题的决定,其法律效力与一部完整的法律有无区别?而在决议和决定之间,其法律效力有没有区别?这些问题都是需要研究回答的。但是,两者之间,同一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在效力上一般不宜有高下之分。按照这个解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法律效力,显然比宪法、法律以及同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低。
这方面有需要研究的问题。但在具体的统计中,这本统计资料并没有标明哪些是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哪些是有关特定问题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即两者的关系仍然是模糊不清的。
比如,深圳、珠海、厦门、汕头等4个经济特区是1979年、1980年由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但海南岛是1988年由全国人大会议以决议的方式批准设立的,而新疆的喀什经济特区则是2010年中央新疆工作会议上由中共中央批准设立的。可以举例子说明:关于设定纪念日、进行司法鉴定管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就是创设了很多规定,属于法律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是成功的,为监察法的制定打下了基础。(5)两个决定所调整的虽然是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但其试点措施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具有重大示范意义,是为中央国家机关的改革打基础的。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条例只适用于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并不适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但这个条例及前几个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对比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这方面已经形成规律性做法。例4: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对于行使调整后职权的两个机关,第一个决定强调,国家安全部是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设立的,具有公安机关的性质,第二个决定强调,军队保卫部门所承担的军队内部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性质是相同的。
立法方面,除了制定法令外,常委会还采用决议的方式修改法律,批准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条例。2.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
而1991年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主要是号召性内容,实际应当属于决议而非决定。这就出现一个问题:为什么对国务院的授权有期限,而有关特区法规和监察法规的授权决定就没有期限?授权立法,似乎都应当是临时性的,所以,授权立法的决议、决定严格说来都应当有时间限制,如果是长期、稳定的立法权,即可能违背了授权立法的初衷。
比如,常委会于1984年通过的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93年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公布,就被法工委作为法律予以统计。比如,在新冠肺炎暴发时,尚来不及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能按时召开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关于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
这个表述实际也从侧面说明,对于海警局行使其他国家机关法定职权的事项,也是由常委会制定或者修改法律更好,单独作出决定并不适宜。(4)这两个决定所调整的不仅是政府、法院、检察院内部的职权分支,而是横向多个国家机关的重要职权,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横向国家机关体系的组成结构。决定说,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武警部队改革实施方案,组建中国海警局,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相应执法职权。这个做法并不违背地方组织法的精神,相反是有利于法律实施的,当然可行。
为什么政务院等行政机关也有权发布决议呢?从建国初期政务院的组织领导体制上,似乎可以找到有说服力的线索。但是,如果对国务院较多部门的职权,特别是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本身的职权进行调整,或者在审判权、检察权之外再赋予两高新的职权,就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制和宪法规定的问题。
在决定中,全国人大作出的52件,常委会作出的576件。这方面,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形成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就是典型。
沈春耀在决定(草案)的说明中还强调了时间上的必要性:通过修改立法法来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职权,时间上恐难以适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实际工作需要。(三)决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决议、决定,一般被认为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仔细分析下来,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比如,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它就有权力,常委会设立工作机构,它自己就可以作出一个决定。【内容摘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使用中较为混乱。但从1993年的八届至2018年的十三届,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都会通过一个综合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对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职能进行大规模的调整改革。
按照这一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抵触的上位法,不仅包括宪法、法律,还包括政策、法令、政令等,而什么叫政策、法令、政令,实际很难界定。由全国人大对经济特区作出立法的授权决定,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常委会能否作出授权的决议、决定?如果可以,法理基础又是什么? 4.能否对普通地方行政区域进行立法授权?现在,除了历史上对经济特区的几次授权外,设区的市已获得立法权。
因为一府一委两院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赋予的,也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如果由常委会进行调整,恐怕就应当十分慎重。但问题是,决议、决定与法律、法令的位阶有无高低之分?既然决定是拟定法律、法令的根据,是否意味着其效力高于法律、法令?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只有它才能制定法律,常委会不能制定法律,只能解释法律,它所制定的法律性质的规范,只能叫法令。
除了有关法律问题外,对其他一些重要事项,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作出过决定,如1955年、1957年、1958年、1959年就先后通过关于处理违法的图书杂志的决定、关于增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自留地的决定、关于适当提高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公积金比例的决定,以及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1981年还通过了关于授予宋庆龄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的决定。(2)决议、决定分别应当规定什么内容,不好区分。